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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8

補習班收據

想請問各位

補習班開給學生的收據

是給學生的要貼印花

還是留存的要貼印花
補習班課徵印花稅

系依據財政部51年台財稅3558號及73台財稅第52847號規定辦理。

印花稅繳納方式:1、貼印花稅票完稅─開立收據時

於收據(一般收據有兩聯

一份給家長一份留存

請將印花貼於家長聯

留存部份免貼印花)背面貼千分之四的印花

並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

2、彙總繳納完稅─虛報經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後得採彙總繳納

【憑證多逐張貼印花不便者採用】

不論是否開立憑證交付相對人均需依實收數額計算報繳印花稅

每二個月繳納一次分別於一、三、五、七、九、十一月之15日前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

﹝三﹞、罰則:第二十三條 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

除補貼印花稅票外

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

逾期繳納者

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處理;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

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

並依情節輕重

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

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

除漏稅部分依第一項處罰外

應按情節輕重

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

按情節輕重

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

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

按情節輕重

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

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

第二十九條 凡違反本法之憑證

於處罰後

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

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

按應納稅額補足印花稅票。

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

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

依法補行註銷。

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

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辦之。

不貼未貼罰漏稅額。

參考資料 印花稅法
給學生的屬於銀錢收據

要貼印花!

留存的是存根聯可以不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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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11200596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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