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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的工時薪資合理嗎

五月份休假六天總共上班25日每日上班時數9小時共225小時本薪21000全勤1000加班費3475勞健保扣671實領24804請問:會計說每日9小時中的1小時算加班費所以總共加班25小時21000除30除8=87.5(時薪)X1.33=116X25=2900(加班25小時的錢)3475-2900=575(額外加班費用)我ㄧ直覺的哪裡怪怪的

會計說每週上班48小時符合規定但是依勞基法規定不是說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照這樣來說我是不是已超時工作且未領到應領的加班費?
依你的寫法

如果你每各月領到 加班費是3475 這是沒錯喔你們會計的算法也沒錯21000除30除8=87.5(時薪)X1.33=116X25=2900(加班25小時的錢)3475-2900=575(額外加班費用)勞基法規定工時型態 ◆ 法定正常工時(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勞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

每二週總工時≦84小時 ◆ 彈性工時  ● 兩週彈性工時(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 四週彈性工時(勞基法第三十條之一)  ● 八週彈性工時(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勞雇約定工時(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據勞基法第二十四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有些公司的算法是一律加給二分之一

只要不要低於勞基法的規定即可

也可經過員工同意

以補休方式處理

這種方式適合一些固定會在一個月之中的某幾天加班

其他時間不會太忙的部門

這樣公司也不會多負擔加班費。

參考資料 勞基法
加班費的算法是沒錯

不過正常工時的計算有問題。

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

也就是每兩週休3天

一個月休6天。

可是五月有勞動節跟端午節

總共應該是休8天。

少休的那兩天如果是勞動節或端午節

那就還要多給兩天的加班費。

如果你們公司的正常工時是採用每週48小時的舊規﹝勞基法修改前的條文﹞

初步估算就還要多給﹝48*2-84 )*2小時的加班費

在同一天的話

前兩個小時1.33倍

超過兩個小時的部分1.6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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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6071491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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