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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未預告的情況下 強迫離職 給我一萬塊資遣費 請問這對嗎

工作年資95/1/15~95/5/31 從無違反規定 也不是自願離職5/31公司主管打來說老闆覺得我配合度不高 原因是他們26號進櫃 要我去幫忙但是當天我上全班(是他們公司喔) 根本不可能去阿 有站櫃經驗的都知道空櫃的嚴重性吧 然後5/31號我排休下午 就被公司告知 6/1不用去了 他們說幫我算過用勞基法資遣費才3800 所以給我一萬塊 比較划算 也就是遮口費吧 我想請問如果照勞基法規定 算來我實際可以領多少 底薪21500 月休5天 已工作5個月了 而且公司會亂扣錢 像之前同事還被扣電話費 但這些公司都沒有明文禁止請問一下各位大大喔~~~
勞動基準法第二章 勞動契約第 16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資遣費之計算)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資遣費計算:月平均工資(底薪21500 其他津貼及將金)*4/12*0.5(適用勞退新制勞工)21500*4/12*0.5=3583 可以再加預告工資10天薪水21500/30*10=71663583 7166=10794(假設月平均工資為21500)公司福利不佳建議領取資遣費後離開

請公司開資遣證明

可以再申請失業給付.失業給付: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

而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三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者。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何謂失業認定?  所謂失業認定係指:被保險人於離職後

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親自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

應辦理就業諮詢

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如未能於該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

應於翌日(即登記之日起15日)完成失業認定

並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書。

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
錢你還是收好...我問你.可以給3000就可以.為何要給一萬.難道跟趙建銘有關..你還是到勞工局申訴.拿你該拿的就好.不然會出問題.甚至跑法院...公司還欠你一張非自願離職書.這是可申請失業給付用的...注意.拿你該拿的就好.不然會出事.義務調解人
底薪21500 月休5天 已工作5個月了資遣費年資(4/12 15/365)*0.5=0.185基數21500*0.185=3978元日薪21500/30=716元預告工資=716*10天=7160元合計公司應給你的資遣費和預告工資為4472 7170=11138元所以式差不多啦 你沒吃虧多少啦加減拿 去找好一點的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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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6021533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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