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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定義,月薪只領到14280,這樣有保障到勞工基本生活嗎?

基本工資17

880若包含全勤獎金.交通津貼.伙食津貼等各種名目

且又規定各津貼上限聽過一般全勤獎有3000元請一天事假扣600 3000元這樣的代價太大了吧!月薪只領到14280

請問這樣如何過一個月?這樣有保障到勞工基本生活嗎?這樣算對嗎?
1 工資在勞基法第二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已經說的很清楚

其重點是「經常性的給與」

交通津貼、伙食津貼、職務津貼等等

每個月都會給與

所以都屬工資的一部分

只要不是請病假、事假或遲到早退

全勤獎金也是按月全數發給

所以全勤獎金也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將這些通通加起來就是你的月薪

每月公司核給的薪資超過基本工資就算合法

至於各種扣款是否合法、合情合理

所剩多少

那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

計算加班費時就該用此數字換算為每小時工資

投保勞健保也要以此數字投保

否則就是高薪低報2 薪資內容包含哪些項目

各佔比例多少

法律並沒有規範

只能透過勞資協商去爭取變更。

至於缺勤扣款

除病假扣當ㄖ薪資二分之ㄧ

事假扣一ㄖ薪外

其餘項目有按ㄖ扣

也有的不扣

其中爭議最大的就是全勤獎金

各公司處理方式不同

有些公司採取大比率方式〈上限三天〉

有些公司只要有一天缺勤

就全數扣完〈與法無關

只是感覺不合情理〉
您好不對吧!建議你把下列法規搬出來詢問一下勞工局人員貴公司已違反法規

您應領工資不可低於基本工資(扣除你請假一天後為17284元)一天工資 = 17880/30=596 元【勞委會 勞工請假被扣全勤獎金

致當月所得低於基本工資疑義】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1777de9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七月廿六日台77勞動字第一四四二三號函勞動基準法 第 21 條 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

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例如:勞工請事假一天

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17

284元(17

880元-596元)。


勞工基本工資17880不該包含全勤獎金.交通津貼.伙食津貼等各種名目我看法是你們公司違法*******基本薪資扣掉全勤獎金.交通津貼.伙食津貼等各種名目要大於17880
基本工資可以包含交通津貼

伙食津貼

或職務津貼等等固定給付項目.如果硬要爭取

這些項目

連同1800免稅伙食津貼就會通通消失.簡而言之

老闆在合法情況下只想付這些薪水給您.全勤獎金較會有爭議

尤其是佔薪資結構比例過高時.
該條文是指

若只領基本工資時

只能照請假比例扣除工資.如果月薪25000含全勤3000

並沒有違規.
切莫把底薪當成基本工資

前者只是個慣用名詞

後者是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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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9080363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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